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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2009-03-10 00:00   审核人: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人员密集场所由于人员流量大,物资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近年来,我省几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为配合全省正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有效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现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二、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人员留宿。违反本规定的,立即清理,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三千至三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五、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尚不够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违法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七、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公共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人数严禁超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罚款、停止营业等处罚。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二OO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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