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将对举报人进行最少100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 《办法》中公布的奖励范围包括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等12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此外,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还将根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可按案件货值的3%至5%给予奖励。
《办法》中规定,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